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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最高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,作出的裁判有引導下級審判、確保法律適用一致的作用,但兩院都設有數個「小庭」審理案件,也難免會出現不同看法。雖然司法院期待訴訟結構能「金字塔化」,實務上案件數量龐大,難以期待最高院、最高行「只剩下一個庭」,否則怎能消化案件。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指出,大法庭新制的改革除了要統一見解外,也要做到公開、透明。提案法庭在裁定後,就必須公開提案內容,大法庭須行言詞辯論,並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,也可請專家與學者表示意見,類似憲法法庭。最高院、最高行目前雖有判例選編和決議機制,對法律見解有一定作用,但無絕對拘束力,大法庭新制將取代判例選編和決議。大法庭審理案件時行言詞辯論,也就是以合乎司法本質作成裁判的方式來解決法律爭議。未來,像是貪污罪的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,甚至是「折衷說」,都可能有統一見解。而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主體,當事人也得促請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職權。大法庭法官2年1任,為任務性編組,原則上由最高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,但因最高法院分民事與刑事領域,另一庭的審判長將由指定法官擔任。而大法庭成員評議時,少數成員的見解可能與多數不同,但可能也具參考價值,屆時也可補具不同意見書。但大法庭的裁定並不具通案法規效力,如果日後受理他案的審判庭認為大法庭的見解已「不合時宜」,仍可循歧異提案模式提請大法庭裁判。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「最高法院之裁判,其所持法律見解,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,應分別經由院長、庭長、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、刑事庭會議或民、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,報請司法院備查。」,但事實上從2005年起,就未再編選判例。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刑事庭會議與民事庭會議,討論各庭提案。設置終審大法庭目的。圖/司法院提供 分享 facebook 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表。圖/司法院提供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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